流放≠死、但仅此于死,以古为镜,谈谈古代流放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0-01-10 17:45:1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流放≠死、但仅此于死,以古为镜,谈谈古代流放制度的发展

作为一种古代刑罚,流放在中国历史上所占据的地位是十分独特的。它既调和了死刑和其他刑罚之间过大的差距,加大了法律的震慑性,也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因此,流放这一刑罚也从春秋战国一直绵延至清朝而未曾断绝。而在这几千年间,流放制度也逐渐由最开始的既定策略变为一种法律上的固定条例,其作用和影响不论是对统治者、流放者还是流放地来说,也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效果。同时,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造成这种演变的原因亦多种多样,十分值得探讨的。

一、流放制度在社会历史中产生的原因

1、主流思潮对人们的观念影响

早在周王朝开始建立管理天下的时候,便定下了“以礼治国”的基本政策,“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等思想也在当时推行,“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而处于周王朝统治下的诸侯们自然也将这些观念在自己的封地下普及传播,而随着封国疆域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多,这一普及也愈发深厚且广泛。虽然在战国时期,随着社会战乱的频发和思想的革新,礼崩乐坏的情况已经遍及全社会,但礼仪却依旧深藏于人们的记忆中,并未消失。

随着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阵实行,最符合周礼的儒家思想成为皇室所提倡和推崇的主流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家庭关系理念与君臣关系理念混合,成为统治者巩固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就这样,家庭与国家两个主体被紧密连接在一起,成为当时人们心中占有极大分量的事情。而流放,便是将一个人从家庭与国家之中剥离出去,作为针对罪犯的刑罚,其对犯人的精神打击不可谓不大

2、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的策略

在传统儒家思想中,“以德治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嗜杀”对统治者来说便成了一个绝对不可以被贴上的标签。然而,由于古代刑罚中“株连九族”、“连坐”等连带性质的条例存在,使得皇帝在对一人进行死刑的处罚时,难免会波及一大片人,如明初的“蓝玉案”、“胡惟庸案”等都是牵连好几万人性命的大案子,使整个明朝社会在当时都掀起一阵腥风血雨。

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流放便成了一种对皇帝们来说更适合的选择,有时不仅在惩罚力度上相比死刑犹有过之,能够维护皇权的尊严,也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波动。而这一做法也会得到广大百姓和儒生们的赞同,对皇帝本身的名誉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推动。在以后的政策制定和实行中,所遭受到的阻力、困难,也会相应的减少很多,更利于自身对国家的掌控。另外,由于流放在整个社会中形成的影响巨大,对百姓们有着强烈的震慑力,犯罪活动也会减少,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必然措施

在《史记·文帝本纪中》,有着这样的记载:今人有过……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而这也是中国刑罚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废除肉刑。虽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废除肉刑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举措,但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却为后人创造了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难题:死刑和徒刑之间的惩罚力度差距过大。而为了填补这一法律上的空白,流放便就此产生,开始作为一种常用手段出现在历史的舞台。

虽然其并不会直接摧残犯人的身体,但却会使犯人长时间处于一种荒无人烟、没有自由、远离故土与亲人和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环境当中,令其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久而久之,身体亦会变得孱弱不堪。因为这种特质,流放也在北朝时期正式成为惩罚力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罚,为后面的历朝历代所采纳。同时,它亦使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流放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变过程

1、先秦至魏晋的初始阶段

其实早在远古时期,流放就已经有了相应的雏形:流共工于幽州,放允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降服。事情的真假尚且不论,但中国历史上有关流放的记载之早,却是可见一斑的。至于在秦汉时期,流放虽得到一定的发展,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却依旧处于一个成型的初始阶段。在《云梦秦简》当中,有这样一段有关流放的文字记载: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也就是说,在当时秦朝社会尚村肉刑的情况下中,流放相比于其他的惩罚来说,其实并不能算作重刑。直至到了汉朝,汉文帝废除肉刑,为了填补法律上的跨度鸿沟,才不得不加重了流放以管理国家与社会。

另外,当时这种流放也并非只是简单的惩罚,还包括了开疆扩土、发展地方经济的政治因素存在。如秦始皇就曾在巡视琅琊之时,“徙黔首三万户琅琊台下”,这里虽然也是将民众赶往国家的偏远地区,但却并非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为了兴修建筑,完善国家的基础设施。

所以,虽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属于被流放的人,但却不能算作被施以流刑。而到了魏晋南北朝之后,虽然也一直存在着流放的案件,如谢灵运因造反被流至广州萧正被流至郁林,但他们却依旧只是属于临时措施,而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条款,所以也并不能将其算作刑罚。就连《历代刑罚考》中,也有着这样的概述:秦、汉以降,未有流刑。

2、隋唐至清流放制度的完善

直到隋开皇五年,隋文帝才正式将流放设为刑罚,且“自唐以下,历代相沿,莫之改也”。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鼎盛和强大的朝代之一,其不仅在文化、思想上深刻影响着后人,在法律条款的制定上,也对后世有着借鉴意义。由于唐朝建立于隋末的烽烟之中,不论是对百姓还是皇帝来说,休养生息都是一件极其必要的事情。

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制定严苛的法律以威慑不法分子,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同时,在制定法律时,唐朝还充分融入了儒家的思想观念以维护社会思想上的稳定,伦理化、道德化、家与国的观念深深刻入唐朝人的思想当中。死刑自然不被儒家支持,流放自然就在这时大放异彩。

到了宋朝,宋太祖发明了一种集杖、黥、流、役于一体的刑罚,即刺配刑。此类刑罚对犯人而言,极为残酷,并且在宋朝前期被广泛使用。同时,它还被认为是肉刑再度在中国产生的先例,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为负面,反倒没有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虽然宋朝后期已经有了废除刺配的声音,且相应地制定了一些减刑措施,但却依旧不可否认此类法的恶劣程度

到了明清时期,流邢已经发展到一个非常完善的地步,不管是在《大明律》还是在《大清律令》中,都有着对于流刑从分类到轻重的具体描述。尤其是在清朝文字狱大行广施的情况下,被处以流刑的人更是数不胜数。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被流放的人当中,大多数都为汉人,甚至是汉人中知识文化素养和社会地位都较高的那部分阶级。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清朝后期流刑的频繁施行,也是一种稳固自身统治的做法。

三、流刑施行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作为一种社会威慑力极大的刑罚,流刑对稳固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犯罪情况的出现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同时,它还随时代发展使自己变得愈发完善,令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为后世提供了相当大的借鉴意义。而流刑本身在实行时所需要的成本又极低,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上上之选。

而最为重要的,便是流刑对流放地的好处。为了达到惩戒犯人的效果,流放地一般都是荒无人烟、条件恶劣的地方,如古时的海南岛、百越之地,特别是清朝时的宁古塔:

“号荒徼,人迹罕到,出塞渡湍江,越穹岭,万木排立,仰不见天。乱石断冰,与老树根相蟠互,不受马蹄。”

更是一个令人感到绝望的地方。由于这些流放地既无政治扶持,也无自身条件的丰厚,因此在经济和文化上都显得十分落后,当地也无法得到发展。但由于被流放者带来了丰富学识,这使当地人得以有一个微小的缺口去学习和了解到外面的世界,从而间接促进了流放地的发展。

四、总结

流放制度是随社会制度的完善而不断进行演变的,直至清朝后期,它也依旧被大量执行,为政府惩戒的必要手段。虽然它并未对中国社会造成直接地、巨大地重要影响,但正因它的存在,才使得古人对法律、对秩序存有敬畏之心,从而间接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运行

参考资料:

1、《浅析中国古代流放制度》

2、《流放的异彩——浅析中国古代流放刑法对历史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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