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部反垄断配套规章征求意见!专家称经营者集中系修法重点重点

时间:2020-01-09 00:15:3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又一部反垄断配套规章征求意见!专家称经营者集中系修法重点重点

1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一月。2020年开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动作频频,此前还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关注反垄断领域的律师邱宝昌表示,经营者集中是目前《反垄断法》修法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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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整合多部规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分为六章,一共九十条规定,包括“总则”“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附则”等内容。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原来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三家机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合为一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反垄断事务。

南都记者对照先前商务部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章发现,新规整合了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六部规章和一部征求意见稿。

曾参与反垄断立法的律师邱宝昌告诉南都记者,本次发布的新规和之前规章效力层级一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存在冲突就以新规为准。至于新规没有规定,而旧规有规定的问题,就按旧规执行。

不过邱宝昌指出,涉及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不单有国务院法规,还有商务部多部规章,内容太多太分散且交叉,不利于执法和普法。因此,他建议将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申报办法、集中审查、简易案件使用标准等等诸多规定,整合到一部行政法规里。

“法律不是越多越好,现在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他进一步指出,未来还可以将有关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整合成一部反垄断法实施条例。

此外,邱宝昌还向南都记者表示,经营者集中是当前《反垄断法》修法的重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对多处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作了修改,比如对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南都记者统计,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合计披露了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5件,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17件。其中未经申报案件罚款合计690万元,案均罚款约40.59万元。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公布未依法申报案件行政处罚数量最多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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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改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更准确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了六种不能适用简易案件程序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包括,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15%的情形。

南都记者对比2014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发现,原条款中没有针对市场份额进行规定。

邱宝昌认为,新规将标准定为15%,可能是根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十一年来的实践经验。他指出,反垄断法需要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但究竟多少市场份额会产生影响,不同行业有不同标准。新规统一为15%是否合理,仍待商榷。

此外,南都记者还发现新规第二十条,对执法机构撤销简易案件立案的情形也作了修改。2014年《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执法机构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对立案。新规将“第三方”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

邱宝昌指出,在新规下,经营者自己也可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让执法机关撤销简易案件立案。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第五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条文,基本来自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但是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这一表述改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

“这样修改,使得表述更加准确。”邱宝昌告诉南都记者,“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指的是经营者应该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不仅包括前述情形,还包括了经营者申报未获批准,仍然实施集中的行为。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黄莉玲 实习生王凡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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