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商标遭反复恶意侵权,品牌“山寨”风何时止步?

时间:2023-02-28 17:28:3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营中各行各业的商标品牌战略不断兴起,消费者也越来越重视购买商品的品牌。在此背景下,有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走“正道”,选择通过仿冒其它企业商标,牟取不法利益。2022年8月,一起媒体广泛报道的商标侵权案揭开了益生菌行业市场潜藏的乱象。

       作为全球最早期推广益生菌滴剂这种创新剂型的营养品牌之一,迪辅乐(dipro)在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围绕迪辅乐益生菌产品开展相关临床研究和基础研究。通过多年的科研深耕和市场推广,迪辅乐品牌在业内取得不菲的知名度和消费者认可度。

       但在媒体报道中,一家名为“重庆芈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芈宝”)的企业在淘宝、拼多多平台上公然开设店铺,售卖“迪辅乐动物双歧杆菌Bb-12滴液饮品”“迪辅乐安必宝戊糖片球菌滴液饮品”等益生菌商品,上述商品在外观显著位置均标识有“迪辅乐”“dipro”商标。

图-迪辅乐旗下产品与重庆芈宝运营店铺“迪辅乐”所售产品对比图

       据媒体报道,目前迪辅乐品牌运营主体公司——迪辅乐生物(上海)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重庆芈宝、重庆佰立禾贸易、迪辅诺贸易、自然人丁绍成等多方侵犯自身商标权,索赔500万元。据悉,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2023年4月开庭审理。

图-庭审开庭信息

       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到,近年来迪辅乐生物一直在合法使用第32731382号第5类“迪辅乐”商标进行市场推广,核定注册的商品项包括“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营养补充剂;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补药;膳食纤维”。因此,迪辅乐生物(上海)有限公司是“迪辅乐”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无疑。

       而重庆芈宝法人丁绍成自2019年5月开始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迪辅乐”、“dipro”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与迪辅乐益生菌滴剂产品型号、名称相关的商标。重庆芈宝等三公司在益生菌滴剂产品上使用“迪辅乐”、“dipro”、“安必宝”商标,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显然已经构成了共同民事侵权。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益生菌行业侵犯商标权的案例。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9月、10月分别做出四份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丁绍成注册的第38140977号第32类“迪辅乐”商标、第38196577号第32类“dipro”商标、第41014812号第1类“迪辅乐”商标、第40135726号第29类“辅迪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主要理由为丁绍成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图-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 “迪辅诺”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决书

       更为恶劣的是,在上述商标无效宣告审查期间及被予以宣告无效后,丁绍成竟然同时持续申请了大量与“迪辅乐”、“dipro”相关,或者与迪辅乐益生菌滴剂产品型号、名称相关的商标,如第32类“迪辅乐dipro”、“dipro”、“didro”、“迪辅诺”、“didro迪德乐”、“dipro-ddjc”、“dipro8330”;第1类“dipro”等。

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所示有关丁绍成申请注册与“迪辅乐”商标相关的商标

        对于重庆芈宝这种“蹭名牌”的行为,王维维律师指出,重庆芈宝等三公司仿冒该品牌商品并以低于正品售价进行销售,所付出成本极低,通过对消费者形成误导,进而谋求从中攫取利润,使原告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蒙受重大损失,而侵权者却赚得盆满钵满。希望有关部门能做到“以案为鉴”,藉此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的入罪及量刑标准,提高犯罪成本,善用刑法威慑力,保护注册商标应有的权利与尊严。

       目前,迪辅乐与重庆芈宝等三公司的诉讼仍在进行中,最终的结果尚等待法律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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